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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指南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28日 点击数: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指南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受理范围
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提供材料
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英文为12号字,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凡提交的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办理时限
1、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决定(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2、自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证件。
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受理地点
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一楼办证大厅
(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北路6号)
邮政编码:430079
联系电话:027-87217670
监督电话:027-87824773(厅监察室)
            027-87215181(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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