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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申报指南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申报指南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受理范围
湖北省境内拟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提供材料
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英文为12号字,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凡提交的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
1、《湖北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与申请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
5、与申请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
6、职业病诊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含作业指导书、受控文件);
7、职业病诊断项目分类表;
8、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二、申请续展(换证)
1、《湖北省职业诊断机构续展申请表》;
2、《湖北省职业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职业病诊断工作总结报告;
4、职业病诊断机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
5、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
6、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含作业指导书、受控文件)。
三、申请增项
1、《湖北省职业诊断机构增项申请表》;
2、《湖北省职业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职业病诊断工作总结报告;
4、与申请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
5、与申请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
6、职业病诊断项目项目分类表;
7、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四、申请变更
1、变更申请(书面);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包括自身变更、合并等):出具有效的机构变更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变更:凭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任命决定,留存复印件;
5、职业病诊断机构因单位撤消、合并、转制等变化,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报告,不再从事原工作的,批准证书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收回;继续从事原工作的,须报请原发证机关同意;
6、批准证书原件。
换证期限
证书有效期四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换证申请。
办理时限
1、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决定(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2、自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证件。
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受理地点
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一楼办证大厅
(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北路6号)
邮政编码:430079
联系电话:027-87217670
监督电话:027-87824773(厅监察室)
027-87215181(局监察室)
相关表格下载:
